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危老條例》及《都更條例》修正

資料來源/內政部(115.07.31)

為有效回應國內迫切的老宅重建需求,並落實「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之居住減壓政策,行政院於115年7月16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係期透過完善制度設計及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引導公私協力投入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以改善國人居住安全,並增加婚育宅及社會住宅供給,打造更友善生育及全齡安居的環境。

《危老條例》修正重點

■ 刪除落日條款:刪除申請重建計畫之施行期限,使危老重建由限期政策轉為常態制度,持續改善國內建築居住安全。

■ 增設「婚育社宅」獎勵:增訂捐贈社會住宅或社福設施,可額外給予最高15%基準容積獎勵,並優先提供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入住,創造安心久住及育兒友善的居住空間。

《都更條例》修正重點

■ 首創「全案管理機制」:新增由所有權人委託具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協助統籌辦理自主更新,原則僅收取服務費,不參與分配房地,確保更新後的房地權益由所有權人完整享有。

■ 提高容積獎勵上限:為鼓勵民間參與及提供社會住宅,適度提高容積獎勵上限,惟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2倍,確保公共設施與環境品質的平衡。

■ 建立「自主都更信用保證機制」:由政府提撥每戶最高600萬元的信用保證,支援所有權人融資擔保額度,解決自主都更案常面臨的資金缺口,大幅提高自主更新案件推動成功率,進而擴大民間更新能量。

修正《危老條例》及《都更條例》結語

全國屋齡逾30年住宅高達6成,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是政府落實全齡居住照顧的重要關鍵。本次雙法修正,將可加速國內危老建物改建、擴充婚育宅的整體供給量能,更加大對婚育家庭與高齡長者的支持力道。未來將持續穩健推動多元住宅政策,讓全體國人都能享有安全、舒適、永續的居住環境。

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 政院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居住減壓、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全面減輕家庭育兒與經濟壓力,行政院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修正,以及考試院函送本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7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教育部也修正發布就學貸款辦法,於下半年的新學年度施行。今日針對居住減壓部分,行政院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等修正,以滿足青年成家育兒租屋及年長者安居需求,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卓院長指出,考量全國屋齡逾30年住宅高達6成,且危老重建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著重於刪除重建計畫申請之落日條款,使重建走向常態化;同時提高「婚育宅」或社福設施等容積獎勵,以減輕青年家庭負擔,並達到提升居住安全的政策目標。

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部分,卓院長強調有3項重點:第一是擴大自主都更推動模式,新增由所有權人主導,委託「全案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是檢討容積獎勵機制,提高民間捐贈社宅容積獎勵,優先作為「婚育宅」使用;第三是建立自主都更信保機制,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信保,將有助於提高民眾自主都更意願,並加速擴充婚育宅供給量能。卓院長指示該兩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相關部會共同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展現政府推動自主都更、改善居住安全、減輕青年家庭育兒負擔的堅定決心。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刪除本條例施行前依《建築法》已拆除之危險建築物申請重建適用,以及修正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訂定合法建築物認定自治法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變更重建計畫程序、重建與已報核都更事業範圍重疊之處理方式、得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之適用,並刪除施行期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三)增訂依建築基地住宅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比率及規模給予不同容積獎勵上限、社宅或其他社福設施之容積獎勵額度,並刪除時程獎勵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增訂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116年5月31日以前提出重建計畫申請且尚未核准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並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補助。(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

(五)修正條次與項次。(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全案管理機構條件、監督管理與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第22條、第28條)

(二)修正全案管理機構於都更事業計畫記載事項,並延長禁止處分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第54條)

(三)增訂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無償捐贈社宅並優先出租婚育家庭使用、自主都更容積獎勵,並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適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

(四)修正稅賦減免實施年限,並增訂自主都更申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條件。(修正條文第67條、第72條之1)

(五)修正實施者違規處理措施,並配合住宅法修正所引款次。(修正條文第76條、第84條)